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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因達於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95號裁定停止審判。
惟被告經本院於98年1月17日勘驗後,認其已能回答關於姓名年籍等多數問題,應無心神喪失情形,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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