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易,139,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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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政康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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