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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癸○○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84、5876、731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亥○○、癸○○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亥○○、癸○○與乙○○(已於民國98年8 月27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等3 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由癸○○前往附表所示之嘉義縣朴子市雙溪里花生田架設捕鴿網,趁如附表所示宇○○、宙○○、黃○○、巳○○、丁○○、酉○○、未○○、甲○○、玄○○、寅○○、己○○、地○○、A○○、丙○、申○○、黃財政、卯○○、丑○○、子○○、黃金閣、辛○○、辰○○、戊○○、天○○、庚○○、B○○、午○○、戌○○及壬○○等29人所有之賽鴿進行飛行訓練之際,以上開架設之捕鴿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捕獲如附表所示之鴿子數量而竊取之。
癸○○於每次竊得賽鴿後,即告知亥○○賽鴿腳環上所記載鴿主之電話號碼,亥○○隨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向如附表所示之鴿主揚言「須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贖金匯入如附表所示乙○○之郵局帳戶內,如不付款,賽鴿將永遠無法飛回」等語恐嚇鴿主,致如附表所示之鴿主均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將贖金匯入上開乙○○之郵局帳戶內,待鴿主依指示匯款後,癸○○始將捕獲之賽鴿放回,再由亥○○或乙○○持上開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所得款項3 人朋分花用,嗣為警循線查獲,始知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㈠被害人宇○○、宙○○、黃○○、巳○○、丁○○、酉○○、未○○、甲○○、玄○○、寅○○、己○○、地○○、A○○、丙○、申○○、黃財政、卯○○、丑○○、子○○、黃金閣、辛○○、辰○○、戊○○、天○○、庚○○、B○○、午○○、戌○○及壬○○等29人於警詢之指述。
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匯款單及存款明細(被害人之匯款情形)。
㈢乙○○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
㈣提款機翻拍照片(亥○○或乙○○前往提款)。
㈤通聯調閱查詢單(癸○○與亥○○之通聯情形)。
㈥被告亥○○、癸○○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之共犯確有3 人以上,始能成立,亦即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始能算入結夥犯之人數,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531 號、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竊取賽鴿之行為係由癸○○在場實施,被告亥○○及已故之乙○○2 人並未在竊盜現場共同或分擔實施犯罪,業經其等於警詢時各別陳明無訛,其等所為自與結夥3 人以上竊盜之加重要件有間,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㈡再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可資參照。
被告癸○○、亥○○及已故乙○○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由被告癸○○下手竊取賽鴿得手後,推由被告亥○○撥打電話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稱:賽鴿在我手上,須依指示付款,否則鴿子永遠無法飛回等語,使該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將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乃依指示匯入被告所指示之帳戶內,被告等人所為自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
㈢核被告亥○○、癸○○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㈣被告亥○○、癸○○2 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恐嚇取財行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如附表所示之29位被害人,有30次匯款行為,其每次恐嚇取財行為各別,被告亥○○、癸○○2 人就如附表所示30次匯款之恐嚇取財犯意當屬各別。
又竊取賽鴿行為,雖被害人辰○○(如附表編號)有2 隻賽鴿遭竊而接獲2 次恐嚇電話並為2 次匯款行為,其時間係屬不同,應為不同之犯意而為之,且其餘被害人均不相同,侵害法益自屬不同,被告亥○○、癸○○就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賽鴿行為亦為不同犯意,當就30次恐嚇取財及30次竊盜行為,予以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亥○○為國小畢業程度,智識程度不高,沒有任何專長,僅因沒錢醫治腳傷,方為本件犯行;
被告癸○○為國小畢業程度,從事農作,有板模專長,因患得口腔癌,沒錢生活,方犯下本罪,及其2 人前科紀錄、本件犯罪次數、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害人遭竊之賽鴿均已平安飛回,但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為此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至於檢察官求處被告2 人均應量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被告亥○○希望獲得緩刑宣告,而被告癸○○希望輕判易科罰金,本院審酌上情,認檢察官之求刑稍嫌過高,而被告2 人希望之科刑範圍亦非適當,均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
㈡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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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被害時地 │被害金額 │匯款帳戶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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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宇○○│97年4 月19│新台幣(下│中華郵政埔│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同)3800元│里中心碑郵│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2 隻│。 │局局號0401│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嘉義縣朴│匯款後鴿子│357 號帳號│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子市雙溪里│已平安飛回│0000000 號│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花生田被網│。 │戶名乙○○│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捕。隨即獲│ │帳戶內。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恐嚇電話。│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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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宙○○│97年4 月18│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3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㈢ │黃○○│97年4 月21│2002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9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㈣ │巳○○│97年4 月21│2003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隻 │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9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㈤ │丁○○│97年4 月20│2005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2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㈥ │酉○○│97年4 月21│4001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2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時5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㈦ │未○○│97年4 月20│2006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月3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日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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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甲○○│97年4 月20│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時3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㈨ │玄○○│97年4 月21│2009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9 時2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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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寅○○│97年4 月21│2007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10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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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97年4 月21│1811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9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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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97年4 月21│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11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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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97年4 月22│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3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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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97年4 月22│2006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3 時3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申○○│97年4 月22│2002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1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黃財政│97年4 月22│2007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3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卯○○│97年4 月22│2004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3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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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97年4 月22│36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2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4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子○○│97年4 月22│2009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11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黃金閣│97年4 月22│1812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下午2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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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97年4 月23│2001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上│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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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辰○○│97年4 月23│201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隨即│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接獲恐嚇電│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話。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97年4 月24│15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隨即│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接獲恐嚇電│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話。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戊○○│97年4 月23│2001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時3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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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97年4 月22│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8 時3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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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97年4 月23│15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11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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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7年4 月21│1505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月│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23日上午9 │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時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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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97年4 月23│2000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1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9 時50│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分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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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戌○○│97年4 月23│4003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2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日│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上午10時許│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接獲恐嚇電│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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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97年4 月20│3003元。 │同上。 │亥○○、癸○○共同│
│ │ │日,被害人│匯款後鴿子│ │犯竊盜罪,各處有期│
│ │ │之鴿子2 隻│已平安飛回│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在同上地點│。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被捕。同月│ │ │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 │ │22日下午3 │ │ │恐嚇取財罪,各處有│
│ │ │時許接獲恐│ │ │期徒刑陸月,如易罰│
│ │ │嚇電話。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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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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