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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30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曾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民國96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之後即將竊得之現金均花用殆盡,至於附表編號㈡所竊得之銅製香爐1個則不慎遺失之。
嗣於96年11月14日8時30分許,其將另案竊得之神明金牌1面持至南投縣南投市○○路○段1167號上億珠寶銀樓變賣時(本件另經本院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因形跡可疑當場為警查獲,並循線查獲本案。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庚○○、丁○○、丙○○、辛○○、甲○○、戊○○、壬○○及己○○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指認照片23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8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又查被告曾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民國96年9月3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被害人│竊取財物│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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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徒手竊取│庚○○│現金新臺│處有期│
│ │11日0時 │鄉大竹村員│財物。 │ │幣(下同│徒刑3 │
│ │30分許 │草路龜崙百│ │ │)1000元│月 │
│ │ │姓大將軍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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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同上 │丁○○│現金7元 │處有期│
│ │11日1時 │鄉同安村進│ │ │及銅製香│徒刑3 │
│ │30分許 │安路155巷 │ │ │爐1個。 │月 │
│ │ │對面百姓公│ │ │ │ │
│ │ │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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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同上 │丙○○│現金1000│處有期│
│ │11日2時 │鄉社口村南│ │ │餘元。 │徒刑3 │
│ │許 │妙街76號旁│ │ │ │月 │
│ │ │福德正神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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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同上 │辛○○│現金400 │處有期│
│ │5日11時 │鄉同安村大│ │ │元。 │徒刑3 │
│ │許 │彰路3段445│ │ │ │月 │
│ │ │巷龜桃寮福│ │ │ │ │
│ │ │天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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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96年11月│南投縣草屯│同上 │甲○○│現金200 │處有期│
│ │4日3時許│鎮○○街50│ │ │元。 │徒刑3 │
│ │ │巷福德正神│ │ │ │月 │
│ │ │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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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96年11月│南投縣草屯│同上 │戊○○│現金600 │處有期│
│ │9日6時許│鎮○○路 │ │ │元。 │徒刑3 │
│ │ │46-10號永 │ │ │ │月 │
│ │ │天宮 │ │ │ │ │
├──┼────┼─────┼────┼───┼────┼───┤
│㈦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同上 │壬○○│現金65元│處有期│
│ │初某日3 │鄉茄荖村嘉│ │ │。 │徒刑3 │
│ │時許 │北街旁萬善│ │ │ │月 │
│ │ │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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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96年11月│彰化縣芬園│同上 │己○○│現金500 │處有期│
│ │初某日3 │鄉○○街 │ │ │元。 │徒刑3 │
│ │時許 │118巷11弄 │ │ │ │月 │
│ │ │218號福德 │ │ │ │ │
│ │ │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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