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易,1838,2009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4日羈押。

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