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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8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涉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4日羈押。
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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