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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 年8月12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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