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易,2115,2009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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