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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合議庭於民國98年3 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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