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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8號、第149號、第152號、第155號、第166號、第261號、第293號、第402號、第476號、第73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戊○○前於民國92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嗣經戊○○分別於96年11月6日、12月4日、12月5日、12月7日、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4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林分局及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壬○○、丁○○、甲○○、丙○○、梁樹泉、庚○○、子○○、辛○○、己○○、癸○○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指認照片18張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13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所犯上開1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又查被告前於92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再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分別於96年11月6日、12月4日、12月5日、12月7日、12月18日、12月19日、12月21日、12月24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10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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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 │
│ │被害人 │ 時 間 │ 地 點 │竊得財物 │宣告刑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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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 │96年11月6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鋁門框1個 │處有期徒│
│ │ │日7時許 │村明德街113巷13 │ │刑3月 │
│ │ │ │號騎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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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壬○○ │96年11月28│彰化縣秀水鄉莊雅│廢鐵8塊 │處有期徒│
│ │ │日8時許 │村溪心街82巷18號│ │刑3月 │
│ │ │ │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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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丁○○ │96年12月1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電線1捆 │處有期徒│
│ │ │日15時許 │村溪心街國道旁產│ │刑3月 │
│ │ │ │業道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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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 │96年12月4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機車引擎1 │處有期徒│
│ │ │日13 許 │村新興街國道旁產│個 │刑3月 │
│ │ │ │業道路貨櫃屋前 │ │ │
├─┼────┼─────┼────────┼─────┼────┤
│5 │ │96年12月4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機車引擎1 │處有期徒│
│ │丁○○ │日14許 │村新興街國道旁產│個 │刑3月 │
│ │ │ │業道路 │ │ │
├─┼────┼─────┼────────┼─────┼────┤
│6 │甲○○ │96年12月4 │彰化縣秀水鄉莊雅│抽水馬達1 │處有期徒│
│ │ │日15時許 │村寶溪巷22號前 │個 │刑3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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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梁樹泉 │96年12月6 │彰化縣秀水鄉秀水│白鐵製噴霧│處有期徒│
│ │ │日13時許 │村華龍巷229號 │器1台 │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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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癸○○ │96年12月6 │彰化縣花壇鄉岩竹│鋁門框1個 │處有期徒│
│ │ │日13時30分│村礦底巷29號 │ │刑3月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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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己○○ │96年12月14│彰化縣花壇鄉金墩│磨食研磨器│處有期徒│
│ │ │日9至10時 │村金城街106號旁 │、馬達各1 │刑3月 │
│ │ │間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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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 │96年12月16│彰化縣花壇鄉花壇│白鐵製水桶│處有期徒│
│10│ │日9時許 │村燕霧巷3號 │1個 │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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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12月16│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抽水馬達1 │處有期徒│
│11│庚○○ │日15時30分│村花壇街73巷15號│個 │刑3月 │
│ │ │許 │ │ │ │
├─┼────┼─────┼────────┼─────┼────┤
│ │ │96年12月22│彰化縣花壇鄉金興│鐵板1個 │處有期徒│
│12│子○○ │日10時許 │村番花路50號前空│ │刑3月 │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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