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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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