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易,359,200804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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