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簡上,48,2008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榮郎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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