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551,2008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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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375 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7年3 月4 日上午10時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4 月3 日以彰檢良執丙緝字第547 號發布通緝在案;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上開通緝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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