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557,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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