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559,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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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拾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47號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業據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本件查扣之六合彩簽注單11張,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陳稱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11張為被告甲○○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

又上開犯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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