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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5 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永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謝永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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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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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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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
│ │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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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項 │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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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 (下同)96 年3 月14日│96年7 月29日 │96年4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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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 │年度毒偵字第4227號 │年度偵字第47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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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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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8號 │96年度訴字第1841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15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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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6年8月31日 │96年11月21日 │96年7月3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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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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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708號 │96年度訴字第1841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15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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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6年10月1日 │96年12月10日 │96年11月12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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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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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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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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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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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9 月17日 │96年9 月17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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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806號 │年度毒偵字第5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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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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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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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7年1月18日 │97年1月18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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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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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96年度訴字第2577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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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7年2月11日 │97年2月11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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