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575,2008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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