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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其中陸包淨重壹點伍肆公克,其中陸包淨重拾肆點拾肆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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