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1105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8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