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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 年 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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