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638,2008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巷6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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