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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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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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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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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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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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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2日 │96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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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7740│
│及案號 │6221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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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6年斗簡字第│彰化地院96年易字第1444│
│院、案號及判│531號,96年10月23日 │號,97年1月11日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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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26日 │97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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