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652,2008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經查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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