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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係因未收到傳票而未到庭,且已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誤觸法網,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即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裁定羈押在案。
茲被告雖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由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經本院通緝始行到案,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無從單純以具保方式使羈押原因消滅,且為確保訴訟之進行,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另聲請人所陳上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規定之情節不符,亦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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