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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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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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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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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2 │減為有期徒刑1 │減為有期徒刑3 │減為有期徒刑2 │
│ │月15日 │月15日 │月15日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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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
│ │項 │項 │項、第1項第2款│例第10條第2項 │
│ │ │ │、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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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19日 │95年8月19日 │95年9月15日 │95年9月11日或 │
│ │ │ │ │前4日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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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毒│
│及案號 │字第7684號 │字第7684號 │字第7684號 │偵字第50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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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5年易│彰化地院95年易│彰化地院95年易│彰化地院96年彰│
│院、案號及判│字第1169號,95│字第1169號,95│字第1169號,95│簡字第3號,96 │
│決日期 │年11月10日 │年11月10日 │年11月10日 │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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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日期│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96年1月25日 │96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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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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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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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減為有期徒刑5 │減為有期徒刑3 │減為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5月 │
│ │月 │月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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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
│ │項第2款、第3款│項、第1項第2款│例第10條第1項 │項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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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5年11月4日 │95年10月7日 │95年8月19日 │95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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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偵│彰化地檢95年毒│彰化地檢95年偵│
│及案號 │字第10212號 │字第9959號 │偵字第3374號 │字第11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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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5年易│彰化地院95年簡│中高分院96年上│彰化地院96年易│
│院、案號及判│字第1403號,95│字第388號,96 │訴字第26號,96│字第1755號,96│
│決日期 │年12月28日 │年2月9日 │年4月30日 │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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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9日 │96年4月23日 │96年5月21日 │97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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