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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聲請意旨如附件。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經查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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