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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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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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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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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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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第1 項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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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6年8 月12│96年10月25日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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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747號 │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66│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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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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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85號 │97年度訴字第304號 │
│事實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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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6年12月10日 │97年3月10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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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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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85號 │97年度訴字第304號 │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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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6年12月31日 │97年3月31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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