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710,2008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千元,於其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97年3月26日函、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紙,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85 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