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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7萬元,於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執行卷可稽,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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