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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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