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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1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13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5號),判處拘役叁拾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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