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聲減,181,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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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關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及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點第2項參照)。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規定,以新台幣元之3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即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為1日。

(二)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30年。」

則新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依刑法施行法第3之1條第3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時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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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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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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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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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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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0年4月底起至90年8月│90年4月底起至90年8月│
│            │7日止               │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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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0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0年度毒偵字│
│及案號      │第2000號            │第2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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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0年度訴字第│彰化地院90年度訴字第│
│院、案號及判│819號,90年10月16日 │819號,90年10月16日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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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日期│90年11月5日         │90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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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            │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
│            │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  │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 │
│            │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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