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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97年度聲減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3 至編號5 、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所示之9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 至編號5 、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前揭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㈠聲請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 至編號5 、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所示之9 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4 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該刑事裁定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複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此部分減刑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有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僅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而受刑人僅得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非有聲請權之人。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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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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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2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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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刑6月 │刑6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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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2項 │2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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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5年12月25日 │95年1月20日 │96年3月28日 │96 年3月中旬某日 │96年4月12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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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3058號 │年度偵字第3058號 │年度偵字第3058號 │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
│ │ │ │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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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96年度易字第600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事實審│ │ │ │ │ │ │
│ ├───┼────────────┼────────────┼────────────┼────────────┼────────────┤
│ │判 決│96年9月5日 │96年9月5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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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 │96年度易字第600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判 決│ │ │ │ │ │ │
│ ├───┼────────────┼────────────┼────────────┼────────────┼────────────┤
│ │判決確│96年9月5日 │96年9月5日 │96年9月7日(撤回上訴) │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 │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 │
│ │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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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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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編 號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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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2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
│ │刑6月 │刑6月 │刑1月又15日 │刑1月又15日 │刑1月又15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2項 │2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日 │96年3月27日 │96年3月3日 │96 年3月24日 │96年4月5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偵字第5493、6269號 │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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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
│事實審│ │ │ │ │ │ │
│ ├───┼────────────┼────────────┼────────────┼────────────┼────────────┤
│ │判 決│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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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
│判 決│ │ │ │ │ │ │
│ ├───┼────────────┼────────────┼────────────┼────────────┼────────────┤
│ │判決確│96年9月19日 │96年9月19日 │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3日 │
│ │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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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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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編 號 │ 11 │ 12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施用第2級毒品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2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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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9日 │96年2月17日 │96年4月中旬不詳時間 │96年4月12日 │96年4月22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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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 │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
│ │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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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事實審│ │ │ │ │ │ │
│ ├───┼────────────┼────────────┼────────────┼────────────┼────────────┤
│ │判 決│96年12月3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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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判 決│ │ │ │ │ │ │
│ ├───┼────────────┼────────────┼────────────┼────────────┼────────────┤
│ │判決確│96年12月24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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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應減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7 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
│役或罰金金額或│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19 │ 20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 年4月23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30日 │96年5月6日 │96年4月19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
│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4827、4865、4869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事實審│ │ │ │ │ │ │
│ ├───┼────────────┼────────────┼────────────┼────────────┼────────────┤
│ │判 決│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
│ │日 期│ │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96年度易字第883號 │
│判 決│ │ │ │ │ │ │
│ ├───┼────────────┼────────────┼────────────┼────────────┼────────────┤
│ │判決確│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不應減刑 │拘役7 日,如易科罰金,以│
│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編 號 │ 21 │ 22 │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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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以下空白 │ │
├───────┼────────────┼────────────┼────────────┼────────────┤
│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已減為拘役5 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下空白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以下空白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22日 │96年5月11日 │ 以下空白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 以下空白 │ │
│案號 │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 │ │
│ │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以下空白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 以下空白 │ │
│事實審│ │ │ │ │ │
│ ├───┼────────────┼────────────┼────────────┼────────────┤
│ │判 決│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 以下空白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以下空白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96年度易字第1300號 │ 以下空白 │ │
│判 決│ │ │ │ │ │
│ ├───┼────────────┼────────────┼────────────┼────────────┤
│ │判決確│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3日 │ 以下空白 │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 以下空白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以│不符合 │ 以下空白 │ │
│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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