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2636,2009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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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巷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其至遲應於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被告住於彰化縣鹿港鎮,應扣除二日之再途期間,故最後上訴期間為六日)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始行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人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上之收狀章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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