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139,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