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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2月27日裁定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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