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340,2009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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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嗣於98年3月1日並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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