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349,2009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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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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