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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39號、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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