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380,2009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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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育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八七五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屆滿,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後,辯護人雖聲請以新臺幣十數萬元之金額具保停止羈押,惟審酌被告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犯嫌之不法獲利龐大,且被告曾有於另案經通緝到案之逃亡紀錄,是認羈押被告之前揭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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