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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994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3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向騎乘車牌號碼KIN-138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之路人丙○○請求讓其與女友馬莉雯(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搭便車,丙○○應允而讓其2人上車。
嗣馬莉雯於八卦山飛機展示場、卦山月圓餐廳附近先下車,乙○○則以要到藥局買藥為由,要求丙○○繼續載其至彰化縣彰化市○○路之便利商店,詎丙○○於同日同時50分許騎乘前開機車行經公園路自來水公司附近時,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丙○○所有置於長褲後面口袋之皮夾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及部分證件)得逞,丙○○察覺後,立即將車停在彰化縣彰化市○○路239巷前,熄火下車且將機車鑰匙拿在手上,要求乙○○將皮夾返還,2 人於爭論之際,乙○○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丙○○不備,徒手將丙○○手上之機車鑰匙搶走,丙○○見狀欲伸手搶回機車鑰匙,乙○○仍以該鑰匙發動前開機車後,騎乘前開機車逃逸而搶奪該機車得逞。
其後乙○○取出皮夾內1600元花用殆盡,再將前開機車及皮夾分別丟棄於路邊。
嗣經丙○○報警處理,為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證人馬莉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及衣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此外,被告為本案犯行時,雖因藥物使用致思考品質受損,行事衝動不顧後果,但「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未達顯著降低之狀態,亦有員警職務報告、藥品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訪查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室說明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3月20日草療精字第180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
被告前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查,被告前於93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3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竊得及搶得財物之價值、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為本案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扣案之被告所穿著上衣、褲子各1件及拖鞋1雙,核非被告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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