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46,2008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30日執行羈押。

經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著自民國97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