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號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