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371,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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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又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即不復存在,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官 林欣苑
法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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