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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第5682號、第5782號、第5967號、第5848號、第616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其中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肆公克;
另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員簡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8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9月27日執行完畢。
另其曾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1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7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6年9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各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
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芳苑分局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於96年10月8日、同年10月16日、同年11月5日9時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均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州分駐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各1紙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3紙在卷可稽,此外,扣案之白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1包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
另1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有該局96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6010號、96年11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8011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1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7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6年9月2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2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施用。
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為施用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3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執行強制戒治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與第一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包裝袋,其中1包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
另1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皆為違禁物,應均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及其施│ 查獲情形 │所犯法條 │應處之罪刑及應沒收銷毀之物│
│號│(民國)│ │用方式 │ │ │ │
├─┼────┼──────┼───────┼──────────────┼────────┼─────────────┤
│1 │96年10月│彰化縣溪州鄉│以將海洛因摻入│嗣於96年10月8日21時45分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5日23時 │舊眉村中山路│香菸之方式,施│為警在彰化縣北斗鎮○○路與四│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許 │旁 │用第一級毒品海│維路口處查獲,且經警採集張仲│ │ │
│ │ │ │洛因1次。 │雄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2 │96年10月│彰化縣社頭鄉│以將海洛因摻入│嗣於96年10月16日2時許,為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15日23時│火車站 │香菸之方式,施│在彰化縣竹塘鄉○○路與光明路│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
│ │許 │ │用第一級毒品海│口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 │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
│ │ │ │洛因1次。 │洛因1包(淨重0.15公克,空包 │ │點壹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
│ │ │ │ │裝重0.34公克),且經警採集張│ │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仲雄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3 │96年11月│不詳地點 │以將海洛因摻入│嗣於96年11月4日23時40分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
│ │4日或前3│ │香菸之方式,施│為警在彰化縣溪州鄉舊眉村中山│第10條第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
│ │日內之某│ │用第一級毒品海│路4段387巷16號旁查獲,並扣得│ │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
│ │時 │ │洛因1次。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 │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
│ │ │ │ │7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 │ │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且經警採集甲○○之尿液送驗,│ │ │
│ │ │ │ │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 │ │ │反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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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0月│彰化縣溪州鄉│以將甲基安非他│同編號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5日23時 │舊眉村中山路│命置於玻璃球內│ │第10條第2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許 │旁 │加熱產生煙霧而│ │ │ │
│ │ │ │吸食之方式,施│ │ │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1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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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0月│彰化縣社頭鄉│以將甲基安非他│同編號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15日23時│火車站 │命置於玻璃球內│ │第10條第2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許 │ │加熱產生煙霧而│ │ │ │
│ │ │ │吸食之方式,施│ │ │ │
│ │ │ │用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1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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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1月│彰化縣溪州鄉│以將甲基安非他│同編號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 │5日9時為│舊眉村中山路│命置於玻璃球內│ │第10條第2項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警採尿往│旁 │加熱產生煙霧而│ │ │ │
│ │前回溯4 │ │吸食之方式,施│ │ │ │
│ │日內某時│ │用第二級毒品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1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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