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訴,870,200804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15 號),業經辯論終結,玆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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