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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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