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7,重附民,3,2009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12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重附民字第3 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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