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蔡 家 瑜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 俊 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