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交易,161,2009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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